学校工会办事公示制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部门履职水平,规范办事程序,提高服务质量,根据机关效能建设要求,结合部门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部门可予公示的主要内容是:工作人员身份、岗位职责、办公电话、办事流程、办事依据、办事要求、办事承诺、相关文件及由本部门承办的校务公开事项等。
第三条 需由本部门公示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务,须经分管校领导审阅批准后实施。
第四条 本部门应公示的内容主要通过网上公告、办公平台、校务公开平台、会议等途径予以公示。
第五条 公示后收到的反馈意见,本部门将认真分析和办理,并及时公开办理情况。
第六条 本部门根据公开事项及工作需要确定公示途径和期限。